估 價-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估價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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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估價參考原則
公布修正日期:(1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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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為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四點及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第七點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市價委託查估實務運作參考,並提升估價報告書品質,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本參考原則適用範圍限於分署自行委託估價作業。
各分署所屬辦事處執行本參考原則相關作業,應依各分署分層負責明細表相關規定辦理。
第2點估價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分署得優先委託辦理查估:(一)勘估標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用途或區位條件特殊者。(二)勘估標的位於獲准整體開發、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市地重劃或都市計畫變更等範圍,或鄰近公共或公用事業近期計畫協議價購或徵收範圍者。(三)同一供需圈內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近期可比較之買賣實例稀少或查證困難者。(四)經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以下簡稱估價小組)審核受理異議,認有委託查估必要者。(五)其他案情複雜或情況特殊,自行查估有困難者。
第3點分署辦理受託估價者之遴選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不動產估價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酬金支給按個案情形衡酌,所需費用於年度經費項下支應。
委託估價之家數,以一家為原則。但依前點第四款規定受理異議循序重新查估並委託估價,經分署國有財產內審小組(以下簡稱內審小組)檢視委託重新查估價格與前次評定價格差異逾一定比率以上者,應併提報估價小組審核決定是否再委託一家查估價格後,循序併同提估。
第4點委託估價應簽訂書面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估價標的。
(二)估價作業依據。
(三)估價條件。
(四)估價方法。
(五)工作期間。
(六)服務費用。
(七)估價報告書(含應檢附之必要圖表圖說資料)份數。
(八)委託估價服務費付款方式。
(九)受託人之契約責任。
(十)逾期罰責。
(十一)其他經各分署視個案情形特別約定事項。
第五點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點第二項與第三項及其他受託估價者應辦事項,應於契約書約明。
第5點受託估價者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並參考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受託估價者應交付之估價報告書(含紙本及電子檔),應載明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所述事項,其格式除參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布之第二號公報敘述式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製作外,並應依本署訂定委託估價報告書範本辦理,且應依式提供列席估價小組及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委員會)說明之書面簡報資料。倘因上級機關、審計機關或估價案件申請人要求提出說明時,受託估價者應配合提出相關書面意見。
估價報告書應檢附之必要書表圖說資料,如整宗基地地籍略圖、現況照片圖、空照圖等,應標註清晰、明確,並附都市計畫套繪地籍圖,以求資料完整清楚呈現。
分署於委託查估時,應將歷次估價小組或估價委員會委員經常關注與重視之問題、缺失改進建議等,提醒受託估價者避免發生相同缺失。
第6點分署應先由內審小組檢視受託估價者交付之估價報告書,併同估價調查表提交估價小組審核通過,並依估價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完竣後,再循序提交估價委員會評定。
受託估價者應列席估價小組會議,或應內審小組、估價委員會議或估價委員會先行審查會議要求,列席說明估價報告書內容。
前二項審查、評定會議進行方式如下:
(一)受託估價者應於估價小組及估價委員會會議進行簡報。為簡化流程,得以書面簡報資料取代,惟仍應就全部估價內容充分準備及說明。
(二)委員提問與受託估價者回答及補充說明。
(三)受託估價者離席。
(四)委員討論與決議:
1.照案通過。
2.產價照案通過或修正通過,並請依委員意見修正估價報告書。
3.保留,請依委員意見修正估價報告書,重新估價後再提會討論。循序重新提估時,並應製作委員意見回應對照表(如附表一至三)。
第7點申請人依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所定之估價原則及估價條件提供自行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報告書與分署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價格,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情形,得由申請人切結自行負擔協調費用,經分署提交估價小組決議同意後,洽請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雙方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循序併同提估。
第8點分署內審小組及估價小組應確實審核受託估價者交付之估價報告書,並得就估價報告書交易收益成本等資料蒐集充足性、市場趨勢分析仔細度與勘估標的價值推論之關連性、比較調整項目之精緻嚴謹度、符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程度、各種估價方法推估過程之周延性、估價報告書內容之正確性及案附佐證資料之完整性等指標納入考評,以評比受託估價者之服務績效。
受託估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政府採購法另有規定外,分署得暫停或不再委託:
(一)受託估價者於委託期間有違反委託估價契約約定之情形者,得自發生日起一年內停止該受託估價者(暨其所屬機構或事務所,以下同)受託估價或不再辦理委託。
(二)同一估價案件(同一委託估價契約履約標的包含數個估價案件者,以一件計,以下同)經估價小組或估價委員會決議保留累計達四次者,得自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停止該受託估價者受託估價。但保留原因非可歸責於受託估價者,不計算次數。
(三)同一受託估價者最近一年內受託估價案件經估價小組或估價委員會決議保留累計達五次者,得自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停止該受託估價者受託估價。但保留原因非可歸責於受託估價者,不計算次數。
第一項服務績效良好之受託估價者,得納入優良廠商名錄,作為各分署採購時參考,並應逐年檢討修正。如有服務績效不佳之受託估價者,得另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 附表一、估價委員會議意見回應對照表
- 附表二、估價小組會議意見回應對照表
- 附表三、內審小組會議意見回應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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