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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估價參考原則

  • 第8點

    分署內審小組及估價小組應確實審核受託估價者交付之估價報告書,並得就估價報告書交易收益成本等資料蒐集充足性、市場趨勢分析仔細度與勘估標的價值推論之關連性、比較調整項目之精緻嚴謹度、符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程度、各種估價方法推估過程之周延性、估價報告書內容之正確性及案附佐證資料之完整性等指標納入考評,以評比受託估價者之服務績效。

    受託估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政府採購法另有規定外,分署得暫停或不再委託:

    (一)受託估價者於委託期間有違反委託估價契約約定之情形者,得自發生日起一年內停止該受託估價者(暨其所屬機構或事務所,以下同)受託估價或不再辦理委託。

    (二)同一估價案件(同一委託估價契約履約標的包含數個估價案件者,以一件計,以下同)經估價小組或估價委員會決議保留累計達四次者,得自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停止該受託估價者受託估價。但保留原因非可歸責於受託估價者,不計算次數。

    (三)同一受託估價者最近一年內受託估價案件經估價小組或估價委員會決議保留累計達五次者,得自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停止該受託估價者受託估價。但保留原因非可歸責於受託估價者,不計算次數。

    第一項服務績效良好之受託估價者,得納入優良廠商名錄,作為各分署採購時參考,並應逐年檢討修正。如有服務績效不佳之受託估價者,得另提供相關單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