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估價參考原則

  • 第5點

    受託估價者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並參考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受託估價者應交付之估價報告書(含紙本及電子檔),應載明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所述事項,其格式除參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布之第二號公報敘述式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製作外,並應依本署訂定委託估價報告書範本辦理,且應依式提供列席估價小組及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委員會)說明之書面簡報資料。倘因上級機關、審計機關或估價案件申請人要求提出說明時,受託估價者應配合提出相關書面意見。

    估價報告書應檢附之必要書表圖說資料,如整宗基地地籍略圖、現況照片圖、空照圖等,應標註清晰、明確,並附都市計畫套繪地籍圖,以求資料完整清楚呈現。

    分署於委託查估時,應將歷次估價小組或估價委員會委員經常關注與重視之問題、缺失改進建議等,提醒受託估價者避免發生相同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