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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估價參考原則

  • 第7點

    申請人依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所定之估價原則及估價條件提供自行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報告書與分署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價格,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情形,得由申請人切結自行負擔協調費用,經分署提交估價小組決議同意後,洽請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雙方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循序併同提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