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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估價參考原則

  • 第6點

    分署應先由內審小組檢視受託估價者交付之估價報告書,併同估價調查表提交估價小組審核通過,並依估價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完竣後,再循序提交估價委員會評定。

    受託估價者應列席估價小組會議,或應內審小組、估價委員會議或估價委員會先行審查會議要求,列席說明估價報告書內容。

    前二項審查、評定會議進行方式如下:

    (一)受託估價者應於估價小組及估價委員會會議進行簡報。為簡化流程,得以書面簡報資料取代,惟仍應就全部估價內容充分準備及說明。

    (二)委員提問與受託估價者回答及補充說明。

    (三)受託估價者離席。

    (四)委員討論與決議:

    1.照案通過。

    2.產價照案通過或修正通過,並請依委員意見修正估價報告書。

    3.保留,請依委員意見修正估價報告書,重新估價後再提會討論。循序重新提估時,並應製作委員意見回應對照表(如附表一至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