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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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公布修正日期:(9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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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一、全面清查處理國有老舊眷舍及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以改善市容,美化都市景觀,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二、促請各管理機關積極檢討國有老舊眷舍及首長宿舍,並加速處理無需保留公用之房地,以提高國家資產之運用效率,並充裕「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以下簡稱住宅貸款基金)之收益,俾利循環運用。
貳、依據一、行政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院授財產改字第0九一00一四六七四號函核定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第十點規定:「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或其他可建築使用之國有眷舍房地,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督導各管理機關限期騰空收回,並由國有財產局積極處理。」
二、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院授財產改字第0九一00一七七四四號函核定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事項計畫表」應辦事項第十項規定: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定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以(一)督導各管理機關優先處理收回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二)督導各管理機關限期騰空收回位於商業區、住宅區等建築用地上之國有眷舍房地。(三)研議處理收回國有眷舍房地之補助費、補償費等經費問題。
參、處理範圍一、首長宿舍部分:中央各級機關學校經管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房屋及其基地。
二、眷舍房地部分:
(一)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之規定,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前經中央各級機關學校依規定核准配住,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之國有「眷屬宿舍」房屋及其基地。
(二)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第十點所稱之其他可建築使用之國有眷舍房地,且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前經中央各級機關學校依規定核准配住,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之「眷屬宿舍」房屋及其基地。
三、中央各級機關(構)學校經管之職務宿舍、單身宿舍,如有被占用、用途廢止、低度利用及閒置情形者,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已另案於各機關辦理經管公有宿舍管理情形季報時予以列管,中央各級機關(構)學校應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原則之規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處理完畢,未處理完成者,納入經常性作業列管至處理完成為止,不適用本方案。
四、國營事業機構經管之首長宿舍及國有眷舍房地,除另有規定外,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本方案辦理。
五、國防部經管之眷(宿)舍,由該部另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相關法規辦理,不在本方案處理範圍。
伍、處理原則一、清查檢討:主管機關應督促管理機關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原則」第五點至第十點規定,全面清查經管本方案處理範圍內之首長宿舍及國有眷舍房地(不論其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利用或被占用之房地,均包含之),並依下列方式檢討有無保留公用之必要,以為處理之依據:
(一)其經檢討已無公用之必要時,應由管理機關依陸、處理方式,循行政程序報請(眷舍房地先報請核定處理方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移交國產局接管,依法處理。
(二)其經檢討仍需繼續保留公用者:
1、首長宿舍部分:經檢討仍須作為首長宿舍或擬改作其他用途者,應於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擬訂興建計畫或使用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報主管機關(副知人事局)提報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會)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使用。
2、眷舍房地部分: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擬訂興建計畫或使用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報主管機關提報國資會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繼續使用;其未報准留用或未依限提出使用計畫者,不得繼續使用原有房地,並另依照陸、處理方式-二辦理。
二、擬具處理計畫:
(一)首長宿舍部分:人事局已自九十一年七月起,請各主管機關每季(三個月)彙報經管首長宿舍清冊有案,請各管理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之資料為準,就冊列首長宿舍為閒置或低度利用且經檢討無需保留公用者,應依陸、處理方式—一之規定,限於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擬具處理清冊(格式如附件二)報經主管機關彙送國產局列管(副知人事局)。
(二)眷舍房地部分:管理機關經檢討無需保留公用者,應依陸、處理方式—二之規定,限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擬具處理計畫表(格式如附件三)報經主管機關彙送人事局列管。
陸、處理方式:管理機關檢討已無需保留公用必要之首長宿舍及國有眷舍房地,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首長宿舍部分:
(一)經檢討已無須繼續作為首長宿舍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者,應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報經主管機關(副知人事局)送財政部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局接管,依法處理。
(二)未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未擬訂興建計畫或使用計畫提報國資會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者,得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財政部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接管處理。
二、眷舍房地部分:凡位於本方案處理範圍內之眷舍房地,均得依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騰空標售:
1、眷舍房地應由管理機關負責收回騰空,並依國產局實地勘查提供之意見,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點交國產局辦理標售。
2、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自行政院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遷出者,可就下列方式辦理:
(1)自本方案公布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其眷舍基地坐落都市計畫商業區或住宅區者,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按核定騰空標售時之貸款標準發給一次補助費,現職人員依所任本職官、職等,退休人員依退休時敘定退休之官、職等,即簡任新台幣二二0萬元、薦任新台幣一八0萬元、委任新台幣一五0萬元。
(2)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凡眷舍基地坐落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一律按每戶基地持分核定騰空標售時當期公告地價總價之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補助費,最高以新台幣一五0萬元為限。其不願領取一次補助費者,得承購由住福會提供以國產局評定價格八折之公教住宅或由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以成本八折之國民住宅。
惟上開現住人均不再給予輔購住宅及搬遷補助費、房租補助費及其他優惠,並不得再申請借住宿舍。
(二)現狀標售:眷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原管理機關檢同合法現住人自願歸還政府辦理現狀標售,並放棄公教人員輔購住宅及其他有關之任何請求絕無異議之具結書,按現狀移交國產局辦理現狀標售:
1、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2、使用私有土地之國有眷舍房屋。
(三)已建讓售:房地如無特別指定用途或其他整體規劃利用計畫,並有下列情形者,得由管理機關調查眷舍合法現住人意願,其同意依國產局評定之價格承購者,讓售予合法現住人,合法現住人不得再享有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及其他優惠;其不願承購者,則由管理機關按房地實際狀況,另依本方案規定之處理方式負責收回騰空,點交國產局辦理標售:
1、眷舍房地於處理辦法民國六十五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前,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已達法定建蔽率,並有三層(含)以上之建築物分層居住者;或建築物面積未達法定建蔽率,如經拆除仍無法興建高樓者。
前項已建三層(含)以上之眷舍房地,每戶基地部分坐落於住宅區,部分位於商業區,且商業區部分無法辦理分割,或分割後亦無法使用者。
2、於處理辦法民國六十五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前,位於非都市土地興建或改建二層樓房式(含禁建限建規定樓房層數)之眷舍,其建物已達法定建蔽率者。
前項奉准讓售之眷舍房地,其地上房屋及其基地價格,均由國產局依國有財產法暨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評定之。
(四)依法訴追:參照行政院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台八十二人政肆字第四八三0九號函規定被非法占用宿舍之處理模式,宜先由管理機關派員勸說,並以正式公文或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等方式告知遷還期限,並告知占用人,如仍拒不搬遷,即提訴訟且一併提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收回之房地,管理機關如經檢討無保留公用必要,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點交國產局依法處理。
(五)其他:
1、國有眷舍房地之基地係屬地方政府所有者,得協調地方政府辦理外,或於騰空收回後歸還地方政府。
2、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另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撥用。
3、房地適合整體開發,不宜分筆標(讓)售或使用狀況特殊者,得由管理機關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副知人事局),另以專案處理。
4、配合都市計畫辦理更新、重劃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柒、處理期程及步驟一、處理期程:自本方案公布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執行進度如附件四。
二、處理步驟:
(一)首長宿舍部分:各管理機關依伍、處理原則-二之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彙送國產局列管之處理清冊,凡列為閒置或低度利用者,均應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依陸、處理方式-一處理完畢。
(二)眷舍房地部分:
1、第一階段:
(1)無權占用或現住人不合續住資格者:應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提起訴訟收回,收回後之房地即依照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由管理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轉送人事局,並由人事局(或住福會)依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轉請國產局於二個月內實地勘查提供之意見,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
(2)閒置房地:無現住人、經排除占用已空置者,均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照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由管理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轉送人事局,並由人事局(或住福會)依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轉請國產局於二個月內實地勘查提供之意見,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
(3)坐落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之房地: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照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由管理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轉送人事局,並由人事局(或住福會)依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轉請國產局於二個月內實地勘查提供之意見,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
2、第二階段:
(1)合於已建讓售之房地:其符合本方案規定辦理「已建讓售」之房地,且經調查現住人意願同意承購者,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照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由管理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轉送人事局,並由人事局(或住福會)依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轉請國產局於二個月內實地勘查提供之意見,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再據以讓售現住人。
(2)上述以外之眷舍房地,均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照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由管理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轉送人事局,並由人事局(或住福會)依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轉請國產局於二個月內實地勘查提供之意見,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
3、後續作業之處理:
(1)處理辦法將配合本方案予以修訂,未及依本方案前述第一、第二階段規定之處理期程內陳報行政院核處者,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繼續依照處理辦法之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處理,並由管理機關納入經常性作業列管。
(2)逾上述期限,逕由管理機關收回騰空,移交國產局接管,並不再給予現住人任何補助費、辦理已建讓售、承購國宅或公教住宅及其他優惠。
捌、相關業務之配合為加速國有眷舍房地之處理,經依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之眷舍房地,於財政部同意變更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於促請現住人搬遷後,應積極列冊移交國產局接管,並由人事局列管,另國產局應於接管後三個月內依行政院核定之處理方式,積極依法處理,以利住宅貸款基金之循環運用。玖、人力及經費來源一、人力:各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執行本方案所需人力,各依現有人力狀況調派支應;住福會執行本方案增加之人力,由人事局調配。
二、經費來源:
(一)眷舍騰空標售一次補助費:在住宅貸款基金項下列支。
(二)訴訟等相關費用:
1、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未依規定期限遷出者,由管理機關循訴訟程序辦理,其必要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執行費用,得於該項眷舍房地收回標脫後,再予以歸墊。
2、依行政院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台八十二人政肆字第四八三0九號函規定,各管理機關為收回被非法占用之宿舍(含首長宿舍及眷舍)提起訴訟,所需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執行費用,由各管理機關自行負擔,在業務費或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三)搬遷補助費:退休人員或遺眷自願遷讓依規定配住並經准予暫時續住之公有眷舍者(不含單身宿舍),依行政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台(八三)人政給字第四二九三三號函規定,准由各主管機關按眷舍坐落地點、大小等級,在新台幣十二萬元至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之範圍內核給搬遷補助費,所需經費由眷舍管理機關在年度經費預算內勻支。
拾壹、管制與考核一、管理機關經管本方案處理範圍內之首長宿舍及國有眷舍,前經人事局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局授住字第0九一0三一七五八二號函及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局授住字第0九一0三一七五七八號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在案,初步彙整結果已由人事局列管,管理機關應繼續確實清查並於期限內擬妥處理清冊或處理計畫表後依本方案積極處理,如有匿報或不予處理者,主管機關應追究其業務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之責任,並予議處。
二、管理機關於本方案處理步驟各階段之處理成果,由人事局列管並適時提報國資會。
三、為積極處理國有眷舍房地,管理機關請儘速依本方案之規定處理;其執行情形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達到下列各階段之標準者,予以承辦人員適度之獎勵:
(一)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五0%(報送人事局請核定處理方式案件戶數占全部經管戶數之比例)。
(二)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七五%。
(三)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一00%。
管理機關依本方案之規定處理眷舍,如遇個案具體事蹟且著有績效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審核後予以適度獎勵。
四、管理機關依本方案處理執行不力或新發生之占用案件,未即時查報處理者,應視情節處分各級承辦人員;現職人員經眷舍管理機關查明屬實確係占用房地,且經溝通拒不搬遷者,應由管理機關函洽現職人員服務機關辦理議處。
五、主管機關應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上述獎懲辦理情形(格式如附件五),彙報人事局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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