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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 參、處理範圍

    一、首長宿舍部分:中央各級機關學校經管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房屋及其基地。

    二、眷舍房地部分:

    (一)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之規定,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前經中央各級機關學校依規定核准配住,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之國有「眷屬宿舍」房屋及其基地。

    (二)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第十點所稱之其他可建築使用之國有眷舍房地,且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前經中央各級機關學校依規定核准配住,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之「眷屬宿舍」房屋及其基地。

    三、中央各級機關(構)學校經管之職務宿舍、單身宿舍,如有被占用、用途廢止、低度利用及閒置情形者,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已另案於各機關辦理經管公有宿舍管理情形季報時予以列管,中央各級機關(構)學校應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原則之規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處理完畢,未處理完成者,納入經常性作業列管至處理完成為止,不適用本方案。

    四、國營事業機構經管之首長宿舍及國有眷舍房地,除另有規定外,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本方案辦理。

    五、國防部經管之眷(宿)舍,由該部另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相關法規辦理,不在本方案處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