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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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處理期程及步驟
一、處理期程:自本方案公布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執行進度如附件四。
二、處理步驟:
(一)首長宿舍部分:各管理機關依伍、處理原則-二之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彙送國產局列管之處理清冊,凡列為閒置或低度利用者,均應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依陸、處理方式-一處理完畢。
(二)眷舍房地部分:
1、第一階段:
(1)無權占用或現住人不合續住資格者:應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提起訴訟收回,收回後之房地即依照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由管理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轉送人事局,並由人事局(或住福會)依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轉請國產局於二個月內實地勘查提供之意見,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
(2)閒置房地:無現住人、經排除占用已空置者,均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照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由管理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轉送人事局,並由人事局(或住福會)依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轉請國產局於二個月內實地勘查提供之意見,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
(3)坐落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之房地: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照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由管理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轉送人事局,並由人事局(或住福會)依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轉請國產局於二個月內實地勘查提供之意見,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
2、第二階段:
(1)合於已建讓售之房地:其符合本方案規定辦理「已建讓售」之房地,且經調查現住人意願同意承購者,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照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由管理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轉送人事局,並由人事局(或住福會)依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轉請國產局於二個月內實地勘查提供之意見,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再據以讓售現住人。
(2)上述以外之眷舍房地,均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照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由管理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轉送人事局,並由人事局(或住福會)依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轉請國產局於二個月內實地勘查提供之意見,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
3、後續作業之處理:
(1)處理辦法將配合本方案予以修訂,未及依本方案前述第一、第二階段規定之處理期程內陳報行政院核處者,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繼續依照處理辦法之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處理,並由管理機關納入經常性作業列管。
(2)逾上述期限,逕由管理機關收回騰空,移交國產局接管,並不再給予現住人任何補助費、辦理已建讓售、承購國宅或公教住宅及其他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