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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 拾壹、管制與考核

    一、管理機關經管本方案處理範圍內之首長宿舍及國有眷舍,前經人事局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局授住字第0九一0三一七五八二號函及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局授住字第0九一0三一七五七八號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在案,初步彙整結果已由人事局列管,管理機關應繼續確實清查並於期限內擬妥處理清冊或處理計畫表後依本方案積極處理,如有匿報或不予處理者,主管機關應追究其業務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之責任,並予議處。

    二、管理機關於本方案處理步驟各階段之處理成果,由人事局列管並適時提報國資會。

    三、為積極處理國有眷舍房地,管理機關請儘速依本方案之規定處理;其執行情形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達到下列各階段之標準者,予以承辦人員適度之獎勵:

    (一)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五0%(報送人事局請核定處理方式案件戶數占全部經管戶數之比例)。

    (二)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七五%。

    (三)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一00%。

    管理機關依本方案之規定處理眷舍,如遇個案具體事蹟且著有績效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審核後予以適度獎勵。

    四、管理機關依本方案處理執行不力或新發生之占用案件,未即時查報處理者,應視情節處分各級承辦人員;現職人員經眷舍管理機關查明屬實確係占用房地,且經溝通拒不搬遷者,應由管理機關函洽現職人員服務機關辦理議處。

    五、主管機關應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上述獎懲辦理情形(格式如附件五),彙報人事局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