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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 伍、處理原則

    一、清查檢討:主管機關應督促管理機關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原則」第五點至第十點規定,全面清查經管本方案處理範圍內之首長宿舍及國有眷舍房地(不論其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利用或被占用之房地,均包含之),並依下列方式檢討有無保留公用之必要,以為處理之依據:

    (一)其經檢討已無公用之必要時,應由管理機關依陸、處理方式,循行政程序報請(眷舍房地先報請核定處理方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移交國產局接管,依法處理。

    (二)其經檢討仍需繼續保留公用者:

    1、首長宿舍部分:經檢討仍須作為首長宿舍或擬改作其他用途者,應於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擬訂興建計畫或使用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報主管機關(副知人事局)提報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會)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使用。

    2、眷舍房地部分: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擬訂興建計畫或使用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報主管機關提報國資會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繼續使用;其未報准留用或未依限提出使用計畫者,不得繼續使用原有房地,並另依照陸、處理方式-二辦理。

    二、擬具處理計畫:

    (一)首長宿舍部分:人事局已自九十一年七月起,請各主管機關每季(三個月)彙報經管首長宿舍清冊有案,請各管理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之資料為準,就冊列首長宿舍為閒置或低度利用且經檢討無需保留公用者,應依陸、處理方式—一之規定,限於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擬具處理清冊(格式如附件二)報經主管機關彙送國產局列管(副知人事局)。

    (二)眷舍房地部分:管理機關經檢討無需保留公用者,應依陸、處理方式—二之規定,限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擬具處理計畫表(格式如附件三)報經主管機關彙送人事局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