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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 陸、處理方式:

    管理機關檢討已無需保留公用必要之首長宿舍及國有眷舍房地,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首長宿舍部分:

    (一)經檢討已無須繼續作為首長宿舍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者,應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報經主管機關(副知人事局)送財政部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局接管,依法處理。

    (二)未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未擬訂興建計畫或使用計畫提報國資會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者,得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財政部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接管處理。

    二、眷舍房地部分:凡位於本方案處理範圍內之眷舍房地,均得依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騰空標售:

    1、眷舍房地應由管理機關負責收回騰空,並依國產局實地勘查提供之意見,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點交國產局辦理標售。

    2、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自行政院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遷出者,可就下列方式辦理:

    (1)自本方案公布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其眷舍基地坐落都市計畫商業區或住宅區者,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按核定騰空標售時之貸款標準發給一次補助費,現職人員依所任本職官、職等,退休人員依退休時敘定退休之官、職等,即簡任新台幣二二0萬元、薦任新台幣一八0萬元、委任新台幣一五0萬元。

    (2)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凡眷舍基地坐落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一律按每戶基地持分核定騰空標售時當期公告地價總價之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補助費,最高以新台幣一五0萬元為限。其不願領取一次補助費者,得承購由住福會提供以國產局評定價格八折之公教住宅或由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以成本八折之國民住宅。

    惟上開現住人均不再給予輔購住宅及搬遷補助費、房租補助費及其他優惠,並不得再申請借住宿舍。

    (二)現狀標售:眷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原管理機關檢同合法現住人自願歸還政府辦理現狀標售,並放棄公教人員輔購住宅及其他有關之任何請求絕無異議之具結書,按現狀移交國產局辦理現狀標售:

    1、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2、使用私有土地之國有眷舍房屋。

    (三)已建讓售:房地如無特別指定用途或其他整體規劃利用計畫,並有下列情形者,得由管理機關調查眷舍合法現住人意願,其同意依國產局評定之價格承購者,讓售予合法現住人,合法現住人不得再享有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及其他優惠;其不願承購者,則由管理機關按房地實際狀況,另依本方案規定之處理方式負責收回騰空,點交國產局辦理標售:

    1、眷舍房地於處理辦法民國六十五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前,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已達法定建蔽率,並有三層(含)以上之建築物分層居住者;或建築物面積未達法定建蔽率,如經拆除仍無法興建高樓者。

    前項已建三層(含)以上之眷舍房地,每戶基地部分坐落於住宅區,部分位於商業區,且商業區部分無法辦理分割,或分割後亦無法使用者。

    2、於處理辦法民國六十五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前,位於非都市土地興建或改建二層樓房式(含禁建限建規定樓房層數)之眷舍,其建物已達法定建蔽率者。

    前項奉准讓售之眷舍房地,其地上房屋及其基地價格,均由國產局依國有財產法暨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評定之。

    (四)依法訴追:參照行政院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台八十二人政肆字第四八三0九號函規定被非法占用宿舍之處理模式,宜先由管理機關派員勸說,並以正式公文或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等方式告知遷還期限,並告知占用人,如仍拒不搬遷,即提訴訟且一併提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收回之房地,管理機關如經檢討無保留公用必要,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點交國產局依法處理。

    (五)其他:

    1、國有眷舍房地之基地係屬地方政府所有者,得協調地方政府辦理外,或於騰空收回後歸還地方政府。

    2、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另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撥用。

    3、房地適合整體開發,不宜分筆標(讓)售或使用狀況特殊者,得由管理機關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副知人事局),另以專案處理。

    4、配合都市計畫辦理更新、重劃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