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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 貳、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院授財產改字第0九一00一四六七四號函核定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第十點規定:「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或其他可建築使用之國有眷舍房地,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督導各管理機關限期騰空收回,並由國有財產局積極處理。」

    二、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院授財產改字第0九一00一七七四四號函核定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事項計畫表」應辦事項第十項規定: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定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以(一)督導各管理機關優先處理收回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二)督導各管理機關限期騰空收回位於商業區、住宅區等建築用地上之國有眷舍房地。(三)研議處理收回國有眷舍房地之補助費、補償費等經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