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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 玖、人力及經費來源

    一、人力:各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執行本方案所需人力,各依現有人力狀況調派支應;住福會執行本方案增加之人力,由人事局調配。

    二、經費來源:

    (一)眷舍騰空標售一次補助費:在住宅貸款基金項下列支。

    (二)訴訟等相關費用:

    1、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未依規定期限遷出者,由管理機關循訴訟程序辦理,其必要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執行費用,得於該項眷舍房地收回標脫後,再予以歸墊。

    2、依行政院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台八十二人政肆字第四八三0九號函規定,各管理機關為收回被非法占用之宿舍(含首長宿舍及眷舍)提起訴訟,所需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執行費用,由各管理機關自行負擔,在業務費或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三)搬遷補助費:退休人員或遺眷自願遷讓依規定配住並經准予暫時續住之公有眷舍者(不含單身宿舍),依行政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台(八三)人政給字第四二九三三號函規定,准由各主管機關按眷舍坐落地點、大小等級,在新台幣十二萬元至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之範圍內核給搬遷補助費,所需經費由眷舍管理機關在年度經費預算內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