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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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公布修正日期:(1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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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點
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本署主計室列帳控管,運用於辦理民參案件相關事項或本署及所屬分署作為團體獎金或個人獎金之用。
前項民參案件相關事項包括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用地取得作業(含地上物處理等)、耐震評估、興辦事業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招商作業、履約管理、調解、仲裁或訴訟、法律諮詢、資產總檢查及移轉、優先定約、教育訓練、軟體及設備之租賃或採購、民參業務活動、約用人員酬金、國內外案件行銷及優良案例觀摩事項。
第5點本署及所屬分署執行民參案件著有績效者,得給與團體獎金及個人獎金,並依下列原則提報:
(一)提報獎勵應本綜覈名實原則,切勿浮濫。
(二)跨單位之獎勵案件由主辦單位提報。
(三)團體獎金及本署個人獎金之提報,由本署各單位及所屬分署於本署通知申請期限內填報獎勵金申請表(如附表)提送本署改良利用組。
第6點獎勵金之給與,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體獎金及本署個人獎金由本署組成之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設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下列成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1.副署長一人,兼任召集人。
2.主任秘書一人。
3.管理處分組、接收保管組、改良利用組組長各一人,法制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秘書室主任各一人。
4.各分署分署長各一人。
5.其他視需要簽報署長指派者,一人至二人。
(二)審議小組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出席。但前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列人員不克出席時,可指派代理人出席。
(三)本公平公開原則,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核實審議後給與。
前項成員,隨其本職進退。
第7點團體獎金及個人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團體獎金:由本署依獲發獎勵金金額,按案件類型、數量及貢獻度等申請核發,本署各單位占比為百分之十,本署所屬分署占比總計為百分之九十,各該獲配團體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為原則,其分配應按成員貢獻程度為之,或運用於民參案件相關事項。但經審議小組決議者,不受上開占比限制。
(二)個人獎金:獎金按貢獻程度發給,最高每人五萬元。但因同一事由,已依前款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再發給。
- 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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