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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 第2點

    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本署主計室列帳控管,運用於辦理促參案件相關事項或執行民參案件著有績效之團體或個人獎金支出,不得作為出國計畫或其他人事費支出。

    前項促參案件相關事項包括促參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用地取得(含地上物處理等)、興辦事業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招商作業、履約管理、仲裁或訴訟、法律諮詢、營運期滿之資產總檢查及移轉、優先定約、教育訓練、案件行銷及優良案例觀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