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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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點
對於執行民參案件著有績效者,得依團體獎及個人獎給予獎勵金,並依下列原則提報:
(一)提報獎勵應本綜覈名實原則,切勿浮濫。
(二)跨單位之獎勵案件由主辦單位提報。
(三)團體獎及本署個人獎之提報,由本署各單位及所屬分署(辦事處)於本署通知申請期限內填報獎勵金申請表(如附表)提送本署改良利用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