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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 第6點

    獎勵金之給與,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體獎金及本署個人獎金由本署組成之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設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下列成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1.副署長一人,兼任召集人。

    2.主任秘書一人。

    3.管理處分組、接收保管組、改良利用組組長各一人,法制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秘書室主任各一人。

    4.各分署分署長各一人。

    5.其他視需要簽報署長指派者,一人至二人。

    (二)審議小組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出席。但前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列人員不克出席時,可指派代理人出席。

    (三)本公平公開原則,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核實審議後給與。

    前項成員,隨其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