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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 第7點

    獎勵方式如下:

    (一)團體獎:由本署各單位及所屬分署(辦事處)依獲發獎勵金金額,按案件類型、數量及貢獻度等申請核發,本署各單位占比為百分之十,本署所屬分署占比總計為百分之九十,獎金以每一重大專案新臺幣(以下同)最高二百萬元為原則,其分配應按成員貢獻程度為之。

    (二)個人獎:獎金按貢獻程度發給,最高每人五萬元。但因同一事由,已依前款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