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正日期: 103-12-17
公用財產-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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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1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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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點中央機關首長宿舍之督導、調配、管理法令之研擬、訂定等事項,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執行機關。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機關:指經管首長宿舍之各機關。
(二)出借機關:指出借首長宿舍予借用人之機關。(三)承德首長宿舍:指國產署經管位於臺北市承德路,專供中央機關、學校借用作為首長宿舍之國有房地。(四)借用機關:指向國產署借用承德首長宿舍之機關。
第3點中央機關建置首長宿舍,應優先調配經管之公有宿舍;未能調配時,得向國產署申請借用承德首長宿舍,或申請撥用公有房舍建置之。
二級機關無前項宿舍可供首長借用時,得敘明理由及經費來源等,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租賃房舍作為首長宿舍;其每平方公尺月租金,以調查當地房租每平方公尺月租金前四分之一高之平均單價為限。
首長宿舍之一次性裝潢費用,每平方公尺不得逾新臺幣九千元。第4點二級機關提供首長借用之首長宿舍,室內使用面積最高以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級機關提供副首長借用之首長宿舍,及三級機關、學校之首長宿舍,室內使用面積最高以一百十五平方公尺為限。
前二項之室內使用面積,指登記主建物面積(以整數計,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不含附屬建物面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前建築完成之首長宿舍,其室內使用面積超過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上限者,得維持現狀使用。但管理機關應適時檢討評估另覓妥適房舍重新建置。第8點出借機關應與首長宿舍借用人簽訂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出借機關負擔。
國產署應與承德首長宿舍之借用機關簽訂借用契約,免辦理公證。
前二項借用契約,應載明借用標的、借用期間、借用人或借用機關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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