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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 第7點

    首長宿舍之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本職期間為限;離職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二個月內遷出。

    首長宿舍借用期間衍生之水費、電費、瓦斯費、有線電話費、網路費、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公共管理費(含大樓管理費、公共水電費)、家具設備修繕維護及宿舍維護相關費用,由出借機關支付。但出借機關與借用人約定由借用人支付者,從其約定。

    借用關係消滅,借用人及同住人依限遷離者,遷離前相關費用之負擔,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