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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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點
二級機關提供首長借用之首長宿舍,室內使用面積最高以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級機關提供副首長借用之首長宿舍,及三級機關、學校之首長宿舍,室內使用面積最高以一百十五平方公尺為限。
前二項之室內使用面積,指登記主建物面積(以整數計,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不含附屬建物面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前建築完成之首長宿舍,其室內使用面積超過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上限者,得維持現狀使用。但管理機關應適時檢討評估另覓妥適房舍重新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