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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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1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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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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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本要點之執行事項,除另有規定外,概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所在之分署辦理之。
前項管轄法院與遺產所在分屬二個以上分署管轄時,由前項管轄法院所在之分署辦理之。但不動產之管理、變賣或涉訟事項,得委任該遺產所在之分署代理之。貳、遺產清理-
第 8 點國產署或分署於確定受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即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管遺產,並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法院未依職權對繼承人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應併前項第三款聲請之。第 9 點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得函請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及下列機關提供資料:
(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二)各級稅捐機關。
(三)各縣市地政機關。
(四)各級戶政機關。
(五)金融機構。
(六)車輛、船舶、航空器之登記機關。第 10 點遺產之保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動產: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規定勘查製表,附入專卷外,並視實際情形辦理下列事項:1、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已辦竣登記者,應即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二)現金:存入當地代理國庫之專戶。2、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改良物,應洽稅捐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加註遺產管理人。3、建築改良物投保火險。4、實地接管不動產,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機關派員到場協助,並得支給差旅費。(三)有價證券:委由適當機構保管,記名股票應為遺產管理人登記,除屆期之債券及股息應予兌領外,為保存遺產必要者,得依法處理後,以現金保管。(四)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得委由適當機構保管。(五)車輛、船舶、航空器:應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且為保存遺產必要者,得變現保管。但無法追查下落者,依相關規定洽登記機關處理。(六)日常用品:衣飾、被褥等,會同當地里鄰長查點,其完整者,捐贈慈善機關,無使用價值者銷燬之。(七)有精神價值之物:獎章、獎狀、人身證照、紀念品等身分類,列冊送同姓宗祠保管,其拒絕接受者銷燬之。(八)圖書、字畫及古物等:有價值者列冊送當地圖書館或學術研究機關保管,無價值者銷燬之。(九)武器:送警備機關保管。
(十)權利:依民法及相關特別法之規定辦理。(十一)其餘不易保管之物:會同當地里鄰長就地封存,並作適當處理。第 11 點依前點第四款送由適當機構保管之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其移送、封存及檢查規定如下:(一)洽請各同業公會代為鑑定,作成鑑定證明,以確定其成色、重量及真偽。(二)連同鑑定證明一併封入特製之盒內,並加封條由參與人員簽章。以上存放工作,應由分署主管指定有關人員會同辦理。(三)完成封盒後即作成紀錄卡,由各參與人員簽章後專卷存查。(四)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前,由分署主管指定人員攜帶原紀錄卡至保管之機構檢查一次,除於紀錄卡上簽名蓋章外,並就原物品封存。(五)每年之定期檢查,儘量避免由前一年人員擔任。參、遺產管理-
第 13 點遺產之收益及負擔:(一)原有租賃關係,租期未屆滿者,按原訂租約租期內容辦理換約續租。(二)租期屆滿者,得按原訂租約條件換訂新約。但原訂租約租金低於國有房地租金計收基準時,應改依國有房地租金計收基準計收。租賃期間,以代管之期間為限,並約定於公示催告期滿後依法處理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且應公證或認證以取得執行名義。(三)代管期間應負擔之稅費、僱人監管費用、律師費暨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在其遺產現金項下支出。無現金或現金不足以支付者,除稅費,應俟公示催告期滿後併同其他債權一併處理,免予墊繳外,其餘費用由國產署相關預算或機關專戶墊支。結案時,墊付費用應收回歸墊,如無法收回歸墊者,由國產署相關預算支應。但不動產相關稅費,得個案審酌必要性,先行墊付。(四)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但歸屬國庫之遺產無現金可支付者,得免請求。(五)遺產經法院、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者,應將管理期間墊付之費用及前款管理報酬聲請法院優先分配。前項租金收入解繳專戶。肆、遺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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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點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依下列規定:(一)債權人報明債權,以確實憑證者為限,經分署認定後即生報明效力,登入遺產清冊負債欄;其報明之權利隱有瑕疵(包含死因贈與契約無法認定等)者,非經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不予受理。(二)受遺贈人聲明願受遺贈,其遺囑無法認定者,非經受遺贈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不予受理。(三)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期滿後,即應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如非變賣遺產不能清償交付者,應將處理方式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之。(四)變賣遺產,以公開標售或於公開市場為之,並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但情況特殊者,得聲請法院同意以其他適當方式變賣。其標售底價或變賣價格,不動產、動產及權利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估價,且不適用該計價方式第九點規定;有價證券屬公開市場交易者,按交易價格處理,非屬公開市場交易者,以其面值為底價,無面值者以最近年度公司財務報表每股淨值為底價;其他物品依各該行業公會、業者或專業人士之估價辦理。遺產經公開標售未標脫者,得參照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減價程序辦理,並得減價至標脫為止。(五)治喪費用係墊付者,以足資憑信者為限,核實就其遺產總額中歸墊,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規定之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上限,且得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給付之。(六)相對給付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為清算處置,其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房地,訂有契約者,如被繼承人尚有現金足資履行,應一次結算付清;如無財力履行者,以回復原狀原則,並先行協議。協議不成,循司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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