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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 第 8 點

    國產署或分署於確定受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即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管遺產,並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法院未依職權對繼承人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應併前項第三款聲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