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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 第 17 點

    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尚有賸餘,依法收歸國有之方式如下:
    (一)結算現金收支帳,如有賸餘,解繳國庫。
    (二)不動產辦理囑託國有登記,由分署開帳列管。
    (三)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由分署接管。

    (四)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由分署自行或委託適當機構標賣變現後,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