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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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1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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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遺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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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國產署或分署於確定受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即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管遺產,並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法院未依職權對繼承人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應併前項第三款聲請之。第 9 點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得函請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及下列機關提供資料:
(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二)各級稅捐機關。
(三)各縣市地政機關。
(四)各級戶政機關。
(五)金融機構。
(六)車輛、船舶、航空器之登記機關。第 10 點遺產之保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動產: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規定勘查製表,附入專卷外,並視實際情形辦理下列事項:1、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已辦竣登記者,應即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二)現金:存入當地代理國庫之專戶。2、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改良物,應洽稅捐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加註遺產管理人。3、建築改良物投保火險。4、實地接管不動產,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機關派員到場協助,並得支給差旅費。(三)有價證券:委由適當機構保管,記名股票應為遺產管理人登記,除屆期之債券及股息應予兌領外,為保存遺產必要者,得依法處理後,以現金保管。(四)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得委由適當機構保管。(五)車輛、船舶、航空器:應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且為保存遺產必要者,得變現保管。但無法追查下落者,依相關規定洽登記機關處理。(六)日常用品:衣飾、被褥等,會同當地里鄰長查點,其完整者,捐贈慈善機關,無使用價值者銷燬之。(七)有精神價值之物:獎章、獎狀、人身證照、紀念品等身分類,列冊送同姓宗祠保管,其拒絕接受者銷燬之。(八)圖書、字畫及古物等:有價值者列冊送當地圖書館或學術研究機關保管,無價值者銷燬之。(九)武器:送警備機關保管。
(十)權利:依民法及相關特別法之規定辦理。(十一)其餘不易保管之物:會同當地里鄰長就地封存,並作適當處理。第 11 點依前點第四款送由適當機構保管之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其移送、封存及檢查規定如下:(一)洽請各同業公會代為鑑定,作成鑑定證明,以確定其成色、重量及真偽。(二)連同鑑定證明一併封入特製之盒內,並加封條由參與人員簽章。以上存放工作,應由分署主管指定有關人員會同辦理。(三)完成封盒後即作成紀錄卡,由各參與人員簽章後專卷存查。(四)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前,由分署主管指定人員攜帶原紀錄卡至保管之機構檢查一次,除於紀錄卡上簽名蓋章外,並就原物品封存。(五)每年之定期檢查,儘量避免由前一年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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