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
第 10 點
遺產之保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規定勘查製表,附入專卷外,並視實際情形辦理下列事項:1、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已辦竣登記者,應即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二)現金:存入當地代理國庫之專戶。2、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改良物,應洽稅捐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加註遺產管理人。3、建築改良物投保火險。4、實地接管不動產,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機關派員到場協助,並得支給差旅費。(三)有價證券:委由適當機構保管,記名股票應為遺產管理人登記,除屆期之債券及股息應予兌領外,為保存遺產必要者,得依法處理後,以現金保管。(四)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得委由適當機構保管。(五)車輛、船舶、航空器:應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且為保存遺產必要者,得變現保管。但無法追查下落者,依相關規定洽登記機關處理。(六)日常用品:衣飾、被褥等,會同當地里鄰長查點,其完整者,捐贈慈善機關,無使用價值者銷燬之。(七)有精神價值之物:獎章、獎狀、人身證照、紀念品等身分類,列冊送同姓宗祠保管,其拒絕接受者銷燬之。(八)圖書、字畫及古物等:有價值者列冊送當地圖書館或學術研究機關保管,無價值者銷燬之。(九)武器:送警備機關保管。
(十)權利:依民法及相關特別法之規定辦理。(十一)其餘不易保管之物:會同當地里鄰長就地封存,並作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