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正日期: 100-05-06
管理處分-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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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
公布修正日期:(10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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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與私有土地交雜,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國有非公用土地被私有土地完全包圍。(二)國有非公用土地兩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三)國有非公用土地一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一側(含)以上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為公共通行之道路或為公共排水之水溝。第 4 點無法單獨利用,指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臨接道路。
(二)臨接道路:1、未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或深度。2、已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而經申請人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第 6 點國有非公用土地毗鄰之土地非全部屬申購人所有者,除會同申購外,應取具其他鄰地所有權人同意由其承購該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同意書。但其他鄰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附該同意書:(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二)現作道路、水溝使用。(三)已建築使用且領有使用執照。(四)該土地係原由同一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割承購取得。(五)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經發函限期表示是否有申購意願,經回復無申購意願,或逾期未回復視為無意申購。(六)依事實狀況判斷無法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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