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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

  • 第 4 點

    無法單獨利用,指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臨接道路。
    (二)臨接道路:

    1、未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或深度。
    2、已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而經申請人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