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
-
第 6 點
國有非公用土地毗鄰之土地非全部屬申購人所有者,除會同申購外,應取具其他鄰地所有權人同意由其承購該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同意書。但其他鄰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附該同意書: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二)現作道路、水溝使用。(三)已建築使用且領有使用執照。(四)該土地係原由同一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割承購取得。(五)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經發函限期表示是否有申購意願,經回復無申購意願,或逾期未回復視為無意申購。(六)依事實狀況判斷無法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