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
-
第 5 點
國有非公用土地符合第二點至前點規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讓售:
(一)保留公用需要。(二)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三)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國有非公用土地符合第二點至前點規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讓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