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重新核示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設置之必要設施(如海纜、海陸纜轉接處、板樁設置保護措施、微波通訊設備及陸纜等)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提供使用方式
-
重新核示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設置之必要設施(如海纜、海陸纜轉接處、板樁設置保護措施、微波通訊設備及陸纜等)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提供使用方式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年5月14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74000343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7-05-14)
-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年5月14日函
-
附件1-通知函
-
附件2-切結書
-
附件3-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