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重新核示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設置之必要設施(如海纜、海陸纜轉接處、板樁設置保護措施、微波通訊設備及陸纜等)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提供使用方式

  • 主旨:重新核示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設置之必要設施(如海纜、海陸纜轉接處、板樁設置保護措施、微波通訊設備及陸纜等)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提供使用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107年3月20日能技字第10704082340號函附107年3月15日「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海域土地保證金及海陸纜等必要設施償金座談會」紀錄辦理。
    二、本署原以106年10月6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600312250號函核示旨述設施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提供使用方式,因能源局召開前述座談會,與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業者針對海陸纜等必要設施償金繳付得辦理分期付款等達成具體共識,爰重新核示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其資格證明文件、經濟部許可籌設文件及旨述設施設置圖說(需載明位置、面積等)。
    (二)旨述所有設施應一併申請,分署依下列基準計算償金(包含後續除役成本)後,一次計收50年(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並通知(格式詳附件1)申請人於30日內繳交:
    1、陸纜及其他陸上設施:已登記土地依使用面積按當年期申報地價之百分之五計算;未登記土地依毗鄰已登記土地申報地價平均值,按百分之五計算。
    2、海纜:依使用面積按上岸點坐落已登記土地當年期申報地價之百分之五計算;上岸點坐落未登記土地申報地價依毗鄰已登記土地申報地價平均值,依已登記土地計收方式計算。惟為兼顧土地取得成本之一致性與公平性,受理個案之土地申報地價應再與彰化沿海地區已登記土地之最高區段地價(公告地價)相較,擇低計收償金。
    3、分署依申請人檢附設施設置圖說計算並收取償金後,發現所附文件虛偽不實或缺漏(如漏未列明風場範圍內之海纜使用土地面積),應照設施施作範圍補收償金。
    4、前述償金得准分期繳交,由申請人先繳交償金全額10%,餘額俟取得施工許可後,以1年為1期,分10年平均攤繳。施工許可核發後之第1期款項,請通知申請人於該許可核發次日起3個月內繳交,其餘分期款請按年於申請人第1期繳款當月份通知其繳交。
    (三)申請人繳清或辦理分期付款繳交償金並切結(格式詳附件2)相關事項後,分署以公函(格式詳附件3)同意使用,並於同意使用後異動已登記土地產籍管理區分為「保留-同意使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通知使用人終止使用(副知經濟部及能源局):
    1、使用人繳交償金或於分署同意使用後,發現所附文件虛偽不實,經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
    2、使用人積欠償金分期款達2期,經限期催繳仍不繳交者。
    3、使用人違法或違反申請目的使用土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五)離岸風力發電系統電業執照所載期限(含展延)屆滿或分署終止同意使用前,應限期使用人騰空返還土地。使用土地期間未逾50年者,得自騰空返還土地當日起,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償金。未配合者,償金不予退還,有欠繳及尚未繳交之償金分期款,依法追償。處理所需費用以償金扣除後,倘有不足,由使用人全額負擔。
    三、前述二、(二)2彰化沿海地區已登記土地之最高區段地價(公告地價),由本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協助查詢。
    四、本署106年10月6日函示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函下達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依本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