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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1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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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公布修正日期:(113-03-25)
第1點
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以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2點
本署各組、室處理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九章、「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本作業規定辦理。
第3點
人民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陳情者,應交由總收文將案件以人民陳情類別登錄及註記列管後,分送承辦組室處理。
第4點
人民以電話陳情者,如有待查處事項時,應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或電話紀錄單等交由總收文比照前點規定處理。
第5點
人民親至本署陳情者,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組、室人員共同處理,如有待查處事項時,由主辦業務人員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交由總收文比照第三點規定處理。
第6點
各組、室收辦人民陳情案件,除屬財政部交下應依第八點辦理情形外,如認非屬權責業務時,最遲應於收件次一工作日完成改分;超過改分期限時,應由原收件組室協調權責組室同意收辦,始得改分。有分文爭議時,應陳請主任秘書指定。
第7點
人民陳情案件,應依業務性質,即時處理,並依本署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一覽表(如附件一)管制。
第8點
人民陳情案件如係屬財政部交下總統信箱、院長信箱及部長信箱信件,應依本署處理「財政部部長信箱管理系統」信件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第9點
陳情案件需以電子郵件回復陳情人者,送秘書室以公務信箱回復。
第10點
各組、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並解除列管:<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由本署處理並答復陳情人。</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非本署主管業務,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涉實務作業,函轉所屬分署、辦事處查處逕復。</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四)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四點、「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六點所列得不予處理者,陳閱後予以存查。
第11點
本署各分署得參考本作業規定另訂作業規範。
附件一、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一覽表
附件二、處理【財政部部長信箱管理系統】信件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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