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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 第10點

    各組、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並解除列管:

    (一)由本署處理並答復陳情人。
    (二)非本署主管業務,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
    (三)涉實務作業,函轉所屬分署、辦事處查處逕復。
    (四)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四點、「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六點所列得不予處理者,陳閱後予以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