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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 第6點

    各組、室收辦人民陳情案件,除屬財政部交下應依第八點辦理情形外,如認非屬權責業務時,最遲應於收件次一工作日完成改分;超過改分期限時,應由原收件組室協調權責組室同意收辦,始得改分。有分文爭議時,應陳請主任秘書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