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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7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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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台北市基隆河新生地處理要點
台北市基隆河新生地處理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76-02-04)
第 1 點
為處理基隆河新生地,依行政院臺六十一內字第七九一九號令訂定本要點 。
第 2 點
本要點所稱基隆河新生地,係五十三年臺北區防洪計畫,首期工程將基隆河改道而廢置浮覆之舊河道土地(人工湖除外),國有持分150/450、臺灣省有持分150/450、臺北市有持分111/450、臺北縣有持分39/450。
第 3 點
基隆河新生地之處理,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主辦機關。省、市、縣政府所有持分部分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理程序,委託主辦機關併同國有持分部分辦理。
第 4 點
主辦機關應依國有財產法令規定積極辦理基隆河新生地出租、出售等事宜,所得收入應專戶儲存,扣除業務所需之經費及依法應負擔之賦稅後,餘額全部撥作臺北區防洪計畫後期經費之用。
第 5 點
主辦機關主辦出租、出售等業務,得酌僱人員辦理之。
第 6 點
因辦理本新生地之出租、出售等業務所需之經費及依法應負擔之賦稅,均應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
第 7 點
有關收支結算。均應依循會計程序行之。
第 8 點
主辦機關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將當年度出租、出售情形及收支結算通報各管理機關。<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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