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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台北市基隆河新生地處理要點

  • 第 3 點

    基隆河新生地之處理,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主辦機關。省、市、縣政府所有持分部分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理程序,委託主辦機關併同國有持分部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