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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台北市基隆河新生地處理要點

  • 第 4 點

    主辦機關應依國有財產法令規定積極辦理基隆河新生地出租、出售等事宜,所得收入應專戶儲存,扣除業務所需之經費及依法應負擔之賦稅後,餘額全部撥作臺北區防洪計畫後期經費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