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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7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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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國有未登記土地暫編地號要點
國有未登記土地暫編地號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74-10-21)
第 1 點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經依規定核准出租或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國有未登記土地有明確標示,便於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國有未登記土地,除經委託其他機關經營或管理者外,均適用本要點。
第 3 點
國有未登記土地暫編地號,以其座落附近是否有已辦竣登記之土地,而採不同之編號方式。
第 4 點
國有未登記土地,其座落附近已有辦竣登記之土地者,其暫編地號方式如左:<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應以其附近土地地號後加「附近地」字樣,並附加一英文大寫字母表示之。其方式如「○○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附近地A(或B、C..Z)」,另附地籍圖著色標明其相關位置及範圍。</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產籍卡之記載,應以附近已登記土地之地號電腦代碼後接一英文大寫字母表示之。僅有本號時,其方式如「XXXX-A(或B、C..Z)」;有子號時,其方式如「XXXX-XXXA(或B、C..Z)」。</div>
第 5 點
國有未登記土地其座落附近尚無已辦竣登記之土地者,其暫編地號方式如左:<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應將土地所在地之縣(市)、鄉(鎮、市、區)標明,再按編號先後從○○1按流水號編起,並冠以英文大寫字母A表示之。其方式如「○○縣(市)、○○鄉(鎮、市、區)A○○1地號」,另附位置圖及範圍圖標明之。</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產籍卡之記載,除記明行政區名稱代碼外,其地號之編法如左:</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1、本號共四位數,先冠一英文大寫字母,後再加三位阿拉伯數字,並從○○1按流水號編起,其方式如「A○○1、A○○2....」。</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2、遇分割時,應於本號後加四位數子號,並從○○○1按流水號編起。如本號A○○1分割為兩筆時,其編法除本號A○○1維持不變外,分割出之土地則以A○○1—○○○1方式編列。</div></div>
第 6 點
國有未登記土地,經暫編地號後,應由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列冊管理之。
第 7 點
依本要點暫編之地號,於地政機關建立標示部或辦竣土地登記後,即停止使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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