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正日期: 74-10-21
接收保管-國有未登記土地暫編地號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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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未登記土地暫編地號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7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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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國有未登記土地,其座落附近已有辦竣登記之土地者,其暫編地號方式如左:(一)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應以其附近土地地號後加「附近地」字樣,並附加一英文大寫字母表示之。其方式如「○○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附近地A(或B、C..Z)」,另附地籍圖著色標明其相關位置及範圍。(二)產籍卡之記載,應以附近已登記土地之地號電腦代碼後接一英文大寫字母表示之。僅有本號時,其方式如「XXXX-A(或B、C..Z)」;有子號時,其方式如「XXXX-XXXA(或B、C..Z)」。第 5 點國有未登記土地其座落附近尚無已辦竣登記之土地者,其暫編地號方式如左:(一)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應將土地所在地之縣(市)、鄉(鎮、市、區)標明,再按編號先後從○○1按流水號編起,並冠以英文大寫字母A表示之。其方式如「○○縣(市)、○○鄉(鎮、市、區)A○○1地號」,另附位置圖及範圍圖標明之。(二)產籍卡之記載,除記明行政區名稱代碼外,其地號之編法如左:1、本號共四位數,先冠一英文大寫字母,後再加三位阿拉伯數字,並從○○1按流水號編起,其方式如「A○○1、A○○2....」。2、遇分割時,應於本號後加四位數子號,並從○○○1按流水號編起。如本號A○○1分割為兩筆時,其編法除本號A○○1維持不變外,分割出之土地則以A○○1—○○○1方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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