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未登記土地暫編地號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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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
國有未登記土地,其座落附近已有辦竣登記之土地者,其暫編地號方式如左:
(一)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應以其附近土地地號後加「附近地」字樣,並附加一英文大寫字母表示之。其方式如「○○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附近地A(或B、C..Z)」,另附地籍圖著色標明其相關位置及範圍。(二)產籍卡之記載,應以附近已登記土地之地號電腦代碼後接一英文大寫字母表示之。僅有本號時,其方式如「XXXX-A(或B、C..Z)」;有子號時,其方式如「XXXX-XXXA(或B、C..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