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正日期: 99-08-11
其 他-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委託律師辦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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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委託律師辦理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9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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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訴訟或非訟案件,得委託律師辦理,選擇律師之標準如下:
(一)熟稔國有財產業務。
(二)行政法學精湛。(三)未就同一案件為訴訟相對人之代理人或證明人或未曾參與研議案情予以贊助者。承辦訴訟案件之律師有前項第三款之情事者,應即解除其委任,並請求退還已付酬金。第 8 點委託律師辦理訴訟案件酬金支給標準如下:(一)每一審級以新台幣八萬元內計付,發回更審亦以一審級計算。(二)併案辦理反訴之酬金,依前款標準百分之五十計付。(三)訴訟標的鉅大或案情嚴重複雜者,得以前二款金額,加計一倍以內為原則,逐案報請核定。但金額加計後,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四)訴訟案因中途需要加聘律師或同時委託律師二人以上辦理者,其酬金比照前列各款之規定辦理。(五)律師提供參考意見及討論案情等之酬金,超過上列第(一)款標準者,應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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