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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9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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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委託律師辦理要點
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委託律師辦理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99-08-11)
第 1 點
為確保國有財產權益,加強處理委託律師辦理訴訟及非訟案件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訴訟或非訟案件,得委託律師辦理,選擇律師之標準如下: <br />(一)熟稔國有財產業務。 <br />(二)行政法學精湛。 <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未就同一案件為訴訟相對人之代理人或證明人或未曾參與研議案情予以贊助者。</div> 承辦訴訟案件之律師有前項第三款之情事者,應即解除其委任,並請求退還已付酬金。
第 3 點
有關訴訟案件之時效,各級經辦人員應確實掌握,並要求委辦律師於法定期間屆滿前三日,將相關訴狀送交核印。
第 4 點
委託律師辦理案件經核定後,主辦單位應與委辦之律師密切聯繫,並隨時予以協助,以利訴訟之進行。
第 5 點
承辦訴訟案件律師所擬書狀應抄送副本二份,一份存檔,一份存主辦單位,以備查核。
第 6 點
承辦訴訟案件之律師,如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致國有財產權益蒙受損害者,除應請其負賠償責任外,應請其返還已付酬金,永不再委辦其他案件。
第 7 點
委託律師辦理訴訟案件,應簽訂契約,並將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點第二項及第三點至第六點納入契約。
第 8 點
委託律師辦理訴訟案件酬金支給標準如下: <br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每一審級以新台幣八萬元內計付,發回更審亦以一審級計算。</div> (二)併案辦理反訴之酬金,依前款標準百分之五十計付。 <br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訴訟標的鉅大或案情嚴重複雜者,得以前二款金額,加計一倍以內為原則,逐案報請核定。但金額加計後,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div>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四)訴訟案因中途需要加聘律師或同時委託律師二人以上辦理者,其酬金比照前列各款之規定辦理。</div>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五)律師提供參考意見及討論案情等之酬金,超過上列第(一)款標準者,應報請核定。</div>
第 9 點
非訟案件,其案情重大或法律關係複雜者,如有委託律師辦理之必要者,其酬金在第八點規定之範圍內酌情給付。
第 10 點
本局處理業務涉及公用財產或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等訴訟案件,須委託律師辦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 11 點
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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