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委託律師辦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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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
委託律師辦理訴訟案件酬金支給標準如下:
(一)每一審級以新台幣八萬元內計付,發回更審亦以一審級計算。(二)併案辦理反訴之酬金,依前款標準百分之五十計付。(三)訴訟標的鉅大或案情嚴重複雜者,得以前二款金額,加計一倍以內為原則,逐案報請核定。但金額加計後,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四)訴訟案因中途需要加聘律師或同時委託律師二人以上辦理者,其酬金比照前列各款之規定辦理。(五)律師提供參考意見及討論案情等之酬金,超過上列第(一)款標準者,應報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