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委託律師辦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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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
承辦訴訟案件之律師,如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致國有財產權益蒙受損害者,除應請其負賠償責任外,應請其返還已付酬金,永不再委辦其他案件。
承辦訴訟案件之律師,如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致國有財產權益蒙受損害者,除應請其負賠償責任外,應請其返還已付酬金,永不再委辦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