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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委託律師辦理要點

  • 第 2 點

    訴訟或非訟案件,得委託律師辦理,選擇律師之標準如下:
    (一)熟稔國有財產業務。
    (二)行政法學精湛。

    (三)未就同一案件為訴訟相對人之代理人或證明人或未曾參與研議案情予以贊助者。
    承辦訴訟案件之律師有前項第三款之情事者,應即解除其委任,並請求退還已付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