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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9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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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清查作業要點
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清查作業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90-11-21)
第 1 點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全面清查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及實地狀況一致,加強產籍管理,俾利業務推展,特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清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局訂定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清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 2 點
清查之對象:本局臺灣各地區辦事處(以下簡稱各地區辦事處)所轄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
第 3 點
清查作業程序: (一)訂定清查計畫。 (二)列印產籍資料。 (三)請領有關資料。 (四)查對資料。 (五)實地調查。 (六)清查成果之整理。 (七)清查成果之檢查。 (八)清查成果之統計。 (九)清查成果之報告。
第 4 點
訂定清查計畫:<br />(一)本局應研訂辦理清查工作全程計畫。<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本局各地區辦事處應按本局所訂計畫,訂定執行計畫,報局備查。</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執行計畫內容:各地區辦事處訂定之執行計畫,應包括清查地區範圍、工作量、工作進度、人員編組、訓練、經費及督導考核等項目。</div>(四)清查工作標準:<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清查員每人每月應清查一二○筆(錄)。</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2、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土地,清查員每人每月應清查一○○筆(錄)。</div>3、清查工作標準,得視實際情況,報局核定增減。</div>
第 5 點
列印產籍資料:利用「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列印產籍資料。
第 6 點
請領有關資料:<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請領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利用電子網路下載列印者,免請領。</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請領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但為作業需要,得逕行洽查。</div>
第 7 點
查對資料:依據請領或洽查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等資料,查對產籍資料。
第 8 點
實地調查:<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調查土地使用現況,並紀錄之。遇特殊情況無法查明者,註明其原因。</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拍攝現場狀況,並附於清查表內。已出租或甫經勘查之土地,經核對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之事項符,免再實地調查。</div>
第 9 點
清查成果之整理:<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依查對資料及實地調查結果,異動產籍資料,列印資料釐正後清查表(格式如附表一),由單位主管審查核定。</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將清查表、圖說及照片,依序裝訂成冊或掃瞄存檔備查。</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清查單位依清查表之處理意見,列印「清查土地移送處理清冊」(格式如附表二),送相關業務單位處理。</div>
第 10 點
清查成果之檢查:<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各地區辦事處每月應辦理現場抽查(含分處清查之成果)三十筆(錄)。</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抽查結果應作成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三),簽報主管核閱。</div>
第 11 點
清查成果之統計:各地區辦事處每月十五日前,編製「國有非公用土地清查成果統計表」(格式如附表四),報局備查。
第 12 點
清查成果之報告:本局依各地區辦事處清查結果,編撰年度成果報告,於清查計畫完成後,編撰總報告。
第 13 點
清查結果由業務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發現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資料有錯漏或與事實不符時,應蒐集有關文件向地政機關洽辦變更登記事宜。</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中華民國,而尚未登記管理機關者,應申辦管理機關登記為本局。</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中華民國,而管理機關為前臺灣省公產管理處、臺灣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者,應申辦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本局。</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四)移轉國有之原省有非公用土地,應由本局經管,尚未完成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者,應申辦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本局。</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五)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由本局管理之土地,而無產籍資料者,應即建立產籍列管。</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六)已出售、撥用或奉准轉帳之國有土地,仍登記本局為管理機關者,應通知原承購人及撥用或奉准轉帳之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七)被占用之土地,應由業務主辦單位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規定處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八)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者,函知各該主管機關辦理撥用。</div>(九)其他情形,個案研議處理。
第 14 點
清查員之訓練:各地區辦事處自行訂定計畫訓練。
第 15 點
督導考核:<br />(一)各地區辦事處自行列管,定期檢核,作成紀錄備查。<br />(二)本局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第 16 點
本要點於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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