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清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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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
訂定清查計畫:
(一)本局應研訂辦理清查工作全程計畫。(二)本局各地區辦事處應按本局所訂計畫,訂定執行計畫,報局備查。(三)執行計畫內容:各地區辦事處訂定之執行計畫,應包括清查地區範圍、工作量、工作進度、人員編組、訓練、經費及督導考核等項目。(四)清查工作標準: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清查員每人每月應清查一二○筆(錄)。2、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土地,清查員每人每月應清查一○○筆(錄)。3、清查工作標準,得視實際情況,報局核定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