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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清查作業要點

  • 第 4 點

    訂定清查計畫:
    (一)本局應研訂辦理清查工作全程計畫。

    (二)本局各地區辦事處應按本局所訂計畫,訂定執行計畫,報局備查。
    (三)執行計畫內容:各地區辦事處訂定之執行計畫,應包括清查地區範圍、工作量、工作進度、人員編組、訓練、經費及督導考核等項目。
    (四)清查工作標準:
    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清查員每人每月應清查一二○筆(錄)。
    2、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土地,清查員每人每月應清查一○○筆(錄)。
    3、清查工作標準,得視實際情況,報局核定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