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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清查作業要點

  • 第 13 點

    清查結果由業務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現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資料有錯漏或與事實不符時,應蒐集有關文件向地政機關洽辦變更登記事宜。
    (二)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中華民國,而尚未登記管理機關者,應申辦管理機關登記為本局。
    (三)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中華民國,而管理機關為前臺灣省公產管理處、臺灣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者,應申辦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本局。
    (四)移轉國有之原省有非公用土地,應由本局經管,尚未完成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者,應申辦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本局。
    (五)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由本局管理之土地,而無產籍資料者,應即建立產籍列管。
    (六)已出售、撥用或奉准轉帳之國有土地,仍登記本局為管理機關者,應通知原承購人及撥用或奉准轉帳之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七)被占用之土地,應由業務主辦單位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規定處理。
    (八)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者,函知各該主管機關辦理撥用。
    (九)其他情形,個案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