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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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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公布修正日期:(104-04-01)
第 1 點
本注意事項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委營要點)第十三點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點
委託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點交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第 3 點
委託機關於簽訂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以下簡稱委營契約)後,應於十日內通知受託人定期會同辦理委託經營財產點交作業。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於委營契約特約事項註明係採書面點交,免辦理現場點交外,應辦理現場點交:<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委營契約簽訂前,受託人曾會同委託機關至現場勘查,經受託人同意免辦理現場點交。</div>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委託經營財產,由原受託人依委營要點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換訂新約。</div>依前項辦理書面點交者,免依第七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
第 4 點
應辦理點交之委託經營財產如下:<br />(一)土地。<br />(二)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未達使用年限之機械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div>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四)委託經營契約特約事項所列珍貴、稀有或具特殊景觀之林木。</div>(五)其他重要財產。
第 5 點
委託機關辦理委託經營財產點交作業,應會同受託人就應辦點交之財產,按「委託經營國有土地清冊」(如附件一)、「委託經營國有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清冊」(如附件二)、「委託經營國有動產清冊」(如附件三)、前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財產項目,逐項清點交付受託人。
第 6 點
委託經營財產點交結果,委託機關應製作點交紀錄(如附件四)並將紀錄檢送受託人。<br />前項點交紀錄應包含下列項目:<br />(一)點交時間。<br />(二)地點。<br />(三)點交人。<br />(四)點收人(即受託人,含其授權人員)。<br />(五)點交情形及其他事項。<br />(六)點交完成時間。<br />(七)附件。
第 7 點
委託經營財產點交時,委託機關應將委託經營財產現況,以數位照相設備逐項拍攝照片或影片作為點交紀錄之附件。
第 8 點
數位照相設備拍攝要領如下:<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勘選容易取景方位,按順序拍攝,必要時得分區分段拍攝。</div>(二)取景原則:<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1、應取能顯示委託經營財產全貌及周邊關係之背景。</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div style='margin-left: 3em;'>2、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者,依現場狀況按正面、左側、右側、背面、上方等順序取景,以能顯現財產全貌為原則。</div></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div style='margin-left: 3em;'>3、屬第四點第三款至第五款財產者,以能明晰顯現財產現況為原則。 </div></div>
第 9 點
數位照相設備之拍攝成果,委託機關應併同委託經營案件、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點交紀錄等相關文件建檔列管。
附件一 委託經營國有土地清冊
附件二 委託經營國有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清冊
附件三 委託經營國有動產清冊
附件四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區分署委託(受託人)○○○經營(財產標示簡述)○○○國有非公用財產現場(或書面)點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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