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正日期: 104-04-01
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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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公布修正日期:(1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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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委託機關於簽訂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以下簡稱委營契約)後,應於十日內通知受託人定期會同辦理委託經營財產點交作業。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於委營契約特約事項註明係採書面點交,免辦理現場點交外,應辦理現場點交:(一)委營契約簽訂前,受託人曾會同委託機關至現場勘查,經受託人同意免辦理現場點交。(二)委託經營財產,由原受託人依委營要點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換訂新約。依前項辦理書面點交者,免依第七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第 4 點應辦理點交之委託經營財產如下:
(一)土地。
(二)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三)未達使用年限之機械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四)委託經營契約特約事項所列珍貴、稀有或具特殊景觀之林木。(五)其他重要財產。第 5 點委託機關辦理委託經營財產點交作業,應會同受託人就應辦點交之財產,按「委託經營國有土地清冊」(如附件一)、「委託經營國有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清冊」(如附件二)、「委託經營國有動產清冊」(如附件三)、前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財產項目,逐項清點交付受託人。第 6 點委託經營財產點交結果,委託機關應製作點交紀錄(如附件四)並將紀錄檢送受託人。
前項點交紀錄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點交時間。
(二)地點。
(三)點交人。
(四)點收人(即受託人,含其授權人員)。
(五)點交情形及其他事項。
(六)點交完成時間。
(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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