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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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
應辦理點交之委託經營財產如下:
(一)土地。
(二)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三)未達使用年限之機械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四)委託經營契約特約事項所列珍貴、稀有或具特殊景觀之林木。(五)其他重要財產。
應辦理點交之委託經營財產如下:
(一)土地。
(二)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