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
第 3 點
委託機關於簽訂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以下簡稱委營契約)後,應於十日內通知受託人定期會同辦理委託經營財產點交作業。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於委營契約特約事項註明係採書面點交,免辦理現場點交外,應辦理現場點交:
(一)委營契約簽訂前,受託人曾會同委託機關至現場勘查,經受託人同意免辦理現場點交。(二)委託經營財產,由原受託人依委營要點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換訂新約。依前項辦理書面點交者,免依第七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